南京有叟,称“红姐”者,年逾花甲,本丈夫也,而癖好奇诡,恒衣女装,饰以珠翠,曳以裙裾,伪为闺阁态。混迹闾阎,与男子为“约”,积十数稔,凡千六百九十有一人,且私录影事,传播于网,由是“红姐”名噪,天下骇异。
未几,事泄,有司按迹追捕,旋即就擒。初,网间所传,多涉夸诞,然其行乖违,已触刑章。法律之儒议曰:若身婴艾滋、性病之疴,犹故与不特定者,为无备之交接,致疫疠播迁,依《刑典》百十四、百十五条,未酿巨衅,当锢三载至十稔;倘致人伤残、殒命,或使公私货财大损,即罹十稔以上之囚,乃至无期、大辟 。
复诫诸网民:传播斯类私密影帧,犯他人隐私,且涉传淫秽之罪,情节酷烈者,锢二年以下,或拘役、管制 。
方今案在鞫谳,红姐之终局,俟法吏裁断。彼以荒唐之行,乱公序、坏风教,足为世鉴 。
太史公叹曰:“世路纷纭,人欲当绳以宪度。红姐逞奇,陷身囹圄,可戒哉!宜知敬畏科条,守正循常,毋蹈歧途,自取厥咎 。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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