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20年11月,苏某甲在老挝务工一年后,进入老挝某华、某州、某保诈骗集团参与电信诈骗,2022年1月份从老挝偷渡至缅甸,先后在缅甸的某K国际、某兴、某庄诈骗集团参与电信诈骗。诈骗形式主要有“杀猪盘”“虚拟货币诈骗盘”等,苏某甲使用微信与被害人聊天,谈感情骗取信任后再实施诈骗。最终获刑有期徒刑四年
经查,苏某甲在境外参与实施诈骗的起止时间为2021年11月至2023年8月初,从事诈骗行为的时间累计长达一年五个月,共非法获利4500元,期间,针对国内人员实施诈骗时间为一年一个月。
被告人苏某甲在诈骗犯罪集团中,从事诈骗活动,其行为触犯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百六十六条,犯罪事实清楚,证据确实、充分,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。
被告人苏某甲在整个诈骗案件中起次要、辅助作用,系从犯,应适用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、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处罚。
被告人苏某甲无前科,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,系坦白,自愿认罪认罚,对其可依法从轻、从宽处罚。经内黄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,法院判决被告人苏某甲犯诈骗罪,判处有期徒刑四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。
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