近日,江西赣州章贡法院通报了这样一起案例。
被告人小美系小强(在逃)妻子,被告人大强系小强父亲。
2020年4月,小强入职某科技公司,该公司开发了某网络赌博平台APP。
2020年9月至今,该公司整体先后转移至柬埔寨、阿联酋迪拜、菲律宾等地线上运营,以色情表演直播方式大肆招揽、引诱中国内地公民参与网络赌博。
小强系涉案网络赌博平台核心技术人员,从事平台服务器部署、第三方接口、后台维护等工作并从该公司领取高额工资和技术分红,非法获利数百万元,通过地下钱庄等方式将赃款转移至国内交由其亲友接收藏匿。
小美、大强在国内寻找隐蔽地点,采取特殊接头暗号等方式接收已转换为现金的赃款,或以刷流水等形式将赃款回流至二人银行卡内。上述赃款用于购买房屋及装修,购买轿车及用于家庭日常开支等。
案发后,小美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17645元。公安机关扣押现金人民币100万元,手机3部,银行卡7张,并查封小美名下涉案房产。
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,被告人小美、大强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掩饰、隐瞒,情节严重,其行为均已构成掩饰、隐瞒犯罪所得罪。
由于被告人小美退缴部分违法所得,被告人小美、大强与小强之间系近亲属关系,为自用而实施掩饰、隐瞒犯罪所得行为,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小美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;
判处被告人大强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,并处罚金;追缴二人的违法所得,予以没收,上缴国库。
被告人小美、大强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,二审法院驳回上诉,维持原判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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